湖北医药学院大型场馆使用管理办法
2023-01-01 16:07  党政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大型会议场馆的管理,提高场馆使用效率,更好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大型会议场馆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大型礼堂、报告厅、多功能厅、运动场等,主要包括“学子会馆三楼报告厅、科教楼一楼学术报告厅、科教楼一楼多功能厅、八号楼五楼多功能厅和田径运动场”等场馆。

第三条党政办是大型场馆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场馆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场馆设备的更新与添置;后勤处负责场馆的保洁服务等工作。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做好活动期间的安全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使用大型场馆举办活动时,校党政办、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要统筹协调、负责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办公、会议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大型场馆可适度开展对外服务。

第六条各类大型场馆及其附属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二章 大型场馆的使用

第七条大型场馆仅限于举办大型会议、典礼、学术报告以及有关活动等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凡使用大型场馆者须自觉遵守各场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劝告。

第九条大型场馆对外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章 使用申请办理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使用各大型场馆,涉及到举办各类报告、讲座、论坛和大型集会(1000人以上),需至少提前一周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大型场馆使用管理申请表》,由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审核签字同意后,到党政办预约登记,由党政办根据活动的性质及人数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使用各大型场馆,不涉及到各类报告、讲座、论坛和非大型集会(1000人以下),只需到党政办预约登记,由党政办根据活动的性质及人数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校内举办学生室内大型文体活动,根据人数,三百五十人以内的在八号楼五楼多功能厅举办;三百五十人以上的在学子会馆举办。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占用科教楼一楼学术报告厅及多功能会议厅。

第十三条校外单位租用我校大型场馆,需至少提前一天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大型场馆使用管理申请表》,由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审核,报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党政办办理相关使用手续,签订使用协议,而后由党政办根据活动的性质及人数统一安排。

第四章 对外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学子会馆和学术报告厅的收费标准

(一)校内单位使用免费,但仅限于彩排及正式举办活动各一次。

(二)校外单位使用收费标准为:晚会15000元/场次,会议12000元/场次,彩排8000元/场次。上午、下午和晚上各为一个计费单元(三小时以内)。校外单位活动举办期间,如需使用LED屏和空调,按2000元/小时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多功能会议厅和八号楼会议室的收费标准

(一)校内单位使用免费,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彩排时间。

(二)校外单位使用收费标准为:会议2000元/场次、晚会3000元/场次收费。上午、下午和晚上各为一个计费单元(三小时以内)。校外单位活动举办期间,如需使用空调另按200元/小时收取空调费用。

第十六条田径运动场、音响收费

(一)校内单位使用免费;

(二)校外单位使用收费标准为:15000元起/场次。上午、下午和晚上各为一个计费单元(三小时以内)。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校外单位凭《湖北医药学院大型场馆使用管理申请表》,在学校财务处缴费。

第十八条大型场馆使用收入用于学校大型场馆的维修、附属设备的更新、场馆日常维护以及大型活动聘请灯光、音响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等。

第十九条对于有偿使用的大型场馆一律由学校财务处出具票据,所收费用一律上缴财务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使用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大型场馆严禁举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禁止校内单位、部门以开展校内活动之名,擅自利用学校设施从事赢利性活动。

对外租用大型场馆,主办方应严格按规定在各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相关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举办方应按照审批的方案组织活动,听从管理单位的指导和安排。活动期间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方应根据活动规模安排保卫人员,协调校保卫处负责场内外的治安、交通秩序等,保证活动安全。

第二十二条举办方应遵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规定建立健全入场查验、安全保卫和活动须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场内人数,不超员,参加活动人员应遵守有关入场规定和场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场馆系学校举行重要活动的地方,进入场馆要自觉遵守管理规定,严禁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丢弃杂物、大声喧哗等一切不文明行为,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因举办方不按照审批方案组织活动的,不遵守场馆管理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有权令其终止活动。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本办法由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见下载专区)

湖北医药学院大型场馆使用申请表(校内单位)

湖北医药学院大型场馆使用申请表(校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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